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

禁用vs不得檢出

談到危害物管理,
禁用跟不得檢出,哪個聽起來比較管得比較周延?

記得,一個物質要進入食物鏈,
可能很多種環節可以加進來,
但禁用就代表他在法規上,禁止使用,
用這個物質就違法了,所以盡量把可能的刻意添加的來源都屏除。

但不得檢出,
意思是我不管你怎麼用,
有用沒用這個物質沒關係,
最後不要讓我驗出來就好!!
不要讓我公告的方法檢驗的到,就可以了!!
(台灣應該跟國外公告的檢驗方法一致....檢驗方法爭議應該不大)

所以可能會發生兩種情況
1.我真的沒用 所以沒有檢出
2.我有用,但被代謝掉或分解掉,代謝到檢驗儀器定量極限以下

就很像酒測,
第一種情況就是我真的沒喝酒,
第二個情況是我當天有喝酒,但隔一段時間以後呼吸出來的酒精值低於標準,酒測合格。

那風險上面,1.2.哪一個風險比較高?
第一個是真正的0
第二個是趨近於零,
因此第二個風險應該略高一些。

何況,對於某些物質,
你測量血液沒有不代表肌肉跟內臟沒有,
測量也有抽樣上的不確定性,
因此,
禁用是比不得檢出,更為保守的! 更可以保障到多數人的健康!!

但從風險評估的角度來看呢?
假如有很明確的證據顯示這個東西有長期不可逆的危害,那當然越嚴格越好
但假如他有害,但可能不要超過一個量都可以接受,是不是可以用一個管制標準?
但,在目前政府資料庫與管理資訊不夠公開、齊全、並且考量可能有多種暴露途徑的情況下,或是有很多類似物質的交互作用情況下,
能夠盡量嚴謹地避免接觸還是比較保險的,
因此,可能還是要考慮禁用,會比不得檢出好。


但還是要呼籲,雖然源頭管理重要,但後端的檢驗也還是要同步執行~
才能真正保障我國食品安全阿~!!